法律职业素养探讨


法律素养探讨——司法考试:职业素养是核心

专业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特殊的。

法律技术是一门专业技术。

法律职业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追求。

法律伦理是由法律活动的特点决定的。

首届司法考试的举行,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至于这次职业资格考试要考什么,我觉得,首先要明确——。

什么是法律职业精神?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考试,首先应以法律职业素质为核心,根据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标准和内容。在我看来,法律职业精神包括六个方面: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能、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因此,法律职业语言、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统一的标准。

从以上六个方面来看,前四个方面构成了法律职业技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天赋”;后两个方面构成了法律职业的伦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德”。专业技能和道德的统一主要取决于法律教育的统一。没有法律专业训练,一个人不可能通过自学和在实践中摸索,系统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因为法律职业主义是一种专业化的“人工理性”,不同于大众的“自然理性”。即使是法律职业道德,也只有在法律职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学原理才能理解和培养。

作为一个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参加司法考试应该明确法律职业素养的内容和特点。

法律素养有什么特点?

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制定法中规定的法律术语,另一部分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律术语。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而法律术语是这种专门知识中最基本的要素。所有的社会问题,无论来自民间还是政府,无论具体还是抽象,都可以运用法律语言和法律术语进行分析和判断。该职业的语言特点是法律人才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职业的思维特征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知识,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和专业实践作为背景,所以通俗思维在法律领域并不具有普适性。法律职业思维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借助法律概念进行观察和思考;想通程序;遵循“向过去看”的教义习惯;注意缜密的逻辑,谨慎对待理性等因素;只追求节目中的“真实”和科学中的“真实”是不同的;等一下。

专业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制定中关于规则的知识,二是法律学习中关于原则的知识。过去,我们总是要求法官学习和理解法律,这仅限于法律制定中的规则知识,是一种低层次的要求。其实关于规则的知识是暂时的,立法者大笔一挥就会改变。更何况规则产生的知识是机械的,是有缺陷的,比如法律漏洞。这就要求法官和律师运用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来处理规则知识的局限性。

专业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应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没有长期的法学教育培训和法律实践经验是无法掌握的。所谓法律解释技术,是指法律职业运用各种特殊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文本和规则,甚至根据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法律推理技术是选择和运用法律依据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法律程序技术是指法律程序的组织、发展和应用的技术。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职业技能。如证据应用技术,是指掌握证据的原理、特征和规律,运用证据法的规则审查判断证据,在程序上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各种方法。又如法庭辩论技术,是指律师在过程中综合运用法律专业词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技术。比如法律文书制作技术,是法官制作司法裁判文书、律师制作业务文书、请愿书等文书的重要技术。

法律职业信仰是法律职业的共同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其表现形式包括法律信仰、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如果法治主体本身缺乏法治的信仰和精神追求,缺乏规则至上的信仰,缺乏权利本位和权力控制的观念,那么法治就会成为泡影。

法律伦理不同于公共伦理,更不同于其他职业伦理。这是由法律活动的特点决定的。比如,法官在程序中可能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同情,也可能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表现出兴奋。再比如律师明知委托人有罪却不能拒绝接受委托,律师不得向法庭提供其所知道的被告人犯罪的信息等等。

如何设计职业素养的试题?

当前,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应当确立“素养测评中心论”的指导思想。在试题设计上,要体现专业语言、专业知识、专业思维、专业技能、专业信仰、职业道德六个方面。

纵观目前高等法学教育中的课程考试和现有的律师资格考试,我们不难发现,一般只强调法律术语和知识,尤其是法律规定的考试,而不是对法律语言、法律原则、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的综合考查。至于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只在律师资格考试中涉及,大部分大学法学院不开设职业道德课程,每门课程中也很少涉及职业道德问题。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起着指挥棒的作用,可以引导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教育将调整它所教授的内容以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职业素质测评为核心,可以从职业准入制度、从思想到行动、从技能到伦理建立法律职业素质的标准,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达到一致性和专业性,消除当前法律职业存在的行政化、大众化、政治化和分散化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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